1.买卖双方签订的经过有权部门鉴定的房屋交易合同;
2.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文件;
3.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
4.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
5.借款人及共有人同意所购房屋抵押的文件;
6.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贷前调查。为提高工作效率,防范贷款风险,贷款行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由律师事务所协助贷款行调查借款人资格、还款能力和房屋交易的法律手续等。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服务费须存入在贷款行开立的专户,并作为因律师事务所过错给贷款行造成损失的补偿保证金。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买卖双方必须在贷款行开立账户,购房者将首期购房款足额存入账户。经贷款行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后,借款人与贷款行签订《个人住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划款扣款授权书》等文件。
(四)办理房屋过户、保险和抵押登记手续。
(五)移交产权证明。借款人将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所购房屋的保险单(正本),一并交贷款行保管。
(六)划付贷款。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贷款行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账户内,再根据《划款扣款授权书》的授权,将贷款一次性从借款人账户划入售房者账户。
(七)风险防范要点:
1.交易的房屋必须是具有完全产权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上市的房屋;
2.交易合同必须经过有权部门鉴证;
3.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年减去房屋已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减去房屋已使用年限;贷款成数不超过五成;
4.贷款行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对交易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5.须在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和房屋保险之后,贷款行才能发放贷款,售房者的售房款必须存入贷款行指定账户。
三、为房改房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
指借款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以其向房屋产权单位购买的可出售的公有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贷款。
房改房贷款在具备一般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提条件下,同时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售房单位的售房款原则上要求缴存在贷款行。
(二)非原产权单位优先购买的房改房已取得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的证明。
(三)所购房改房必须为产权清晰的自用住房,房屋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并且不在拆迁公告范围内。
(四)借款人要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