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市场前景。调查项目的市场定位和销售情况,进行简单的项目评估、同等位置项目的比较分析与市场预测,判断项目的销售前景及抗风险能力。
4.项目效益。调查开发商与我行的合作诚意和对我行产生的效益,如存款、代收代付、中间业务的代理等。
5.银行同业竞争。调查其他银行为该楼盘提供个人住房贷款情况和服务手段等。
经调查,确认该楼盘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后,经办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拟提供贷款的楼盘分楼层分朝向进行价格评估或自行评估。
调查部门签署调查意见后送交贷款审查部门。
(三)审查、审批。
贷款审查部门收到调查部门提交的项目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以后,要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贷款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按照权限上报审批,贷款审批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
对现房楼盘贷款合作的审批认定权集中在二级分行及以上。
对由我行发放开发贷款的楼盘,调查、审查环节可以视情况适当简化。
(四)签订合作协议书。
经审批同意的,经办行与开发商签订《住房按揭合作协议书》(合同编号:ABC(2001)5005)。
三、期房楼盘审查
(一)开发商申请。
经办行要求开发商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发商概况(含经营财务状况)、项目情况、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拟申请贷款金额等。
2.公司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书;
(2)公司章程、成立批文;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前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5)房地产开发经历(经办行不得对有欺诈经营行为或业绩不佳的开发商开发的楼盘提供个人住房贷款);
(6)董事会(没有成立董事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就该项目向我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及配套服务,并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
上述第(1)、(2)、(4)项资料原件经经办行审核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其他资料留存原件。
3.项目资料。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计委立项批复;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工程概预算资料;
(7)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房地产开发贷款情况;
(8)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上述资料中的证件和批件原件经经办行审核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二)项目调查。
经办行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经初步审查,资料齐全的同意受理,2个工作日内安排调查部门进行调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开发商基本情况。调查开发商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素质、经济实力、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业务范围、开发经历、完成项目建设的能力及其自身具备的优势等;分析财务报表,估测其营运能力及盈利状况。
2.手续的合法性。核实上述项目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合法,内容是否前后一致。
3.项目投资情况。调查项目投资构成与各项费用支出明细,并与工程概预算报告中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分析资金投入时间与工程进度是否一致;工程后续资金来源是否已经落实,如果后续资金是通过预售房款再投入,在未能按计划回笼资金的情况下,是否有应变措施。
4.项目情况。调查地理位置、社区环境、交通条件、环保指数、配套工程、市政设施、物业管理等;了解和掌握项目占地面积、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面积、楼宇结构与栋数、户型设计及工程进展情况。
5.项目市场前景和销售情况。调查项目的市场定位和销售情况,进行简单的项目评估、同等位置项目的比较分析与市场预测,判断项目的销售前景及抗风险能力。
6.项目效益。调查开发商与我行的合作诚意和对我行产生的效益,如存款、代收代付、中间业务的代理等。
7.开发商负债状况。特别是其他银行为该楼盘提供开发贷款的情况,准确掌握其贷款的到期日,以免在工程建设中出现新的资金缺口。
8.银行同业竞争情况。调查其他银行为该楼盘提供个人住房贷款情况和服务手段等。
经调查,确认该楼盘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后,经办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拟提供贷款的楼盘分楼层分朝向进行价格评估或自行评估。
调查部门签署调查意见后送交贷款审查部门。
(三)审查、审批。
贷款审查部门收到调查部门提交的项目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以后,要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贷款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经审查同意的,按照权限上报审批。有权审批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