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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应在合同签订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方式要求办理房屋保险,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经办行妥善保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将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凡是经住房委员会(或房改办)批准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经办行,要积极办理此项业务。
  第三十二条 经办行必须严格按照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用途、期限、利率发放贷款。按规定,该项资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在确保个人提取和委托贷款发放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对于违反规定要求发放的贷款,经办行有权拒贷。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具体记账基础、记账方法、会计核算、凭证使用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经办行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开立公积金存款账户的单位,每月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存款,并积极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回委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一)建立委托贷款管理档案。经办行信贷、会计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协议、借款人与经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文本、变更借款合同文本、收贷收息记录及贷款手续费返回等资料实行编号登记存档,具体操作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二)抵押物、质押物权证要严格按照重要单证要求入库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地方差异性较大,各分行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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