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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自发放贷款次月起进入还款期,每月20日为还款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上标)
  每月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上标)-1
  (二)等额本金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担保与保险

  第二十四条 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质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及时办理相应的质物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置换到期的有价证券。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如果不能及时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息清偿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或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经办行依法代为处置。
  第二十八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向债务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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