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和收回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资金。经办行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签订委托协议,且委托贷款基金户存有足额放款资金,方可办理委托贷款手续。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决策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经办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贷款协议,要明确约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等具体条款。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经办行可以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直接受理贷款申请,初审后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审批。
第十六条 经办行对接受委托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取手续费。贷款手续费率按不低于贷款利息收入的5%确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经办行支付。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应从次月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数额、还款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借款人协商同意,在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经办行凭变更协议办理借款合同变更手续。变更协议应由经办行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期限、额度及利率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且最长不超过30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当地有权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