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经办行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依据,为缴存单位及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汇缴、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七条 经办行负责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职工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经办行住房公积金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八条 经办行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收取手续费,归集手续费率一般按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0.5%确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经办行支付。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条件
第九条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第十条 职工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合法的购(建、修)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五)有所购(建、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提供在我行已缴交首付款发票、收据正本(或自有资金存款证明);
(六)借款人家庭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七)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