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
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8月6日 农银发[20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推动我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行(房地产信贷部)联系。考虑到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地方性差异较大的特点,各分行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发展,规范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操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及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三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银行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或房改办)指定、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
第四条 经办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协议。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委托归集和使用
第五条 经办行负责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贷款基金户、结算户和增值收益户的开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