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在对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进行审查时,必须关注国税部门对出口退税贷款企业的分类情况,重点了解出口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有无骗税记录,并采取审慎和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企业的不同资信状况,必要时要求出口企业另行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担保。待审查、审批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该笔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前,未经农业银行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转移出口退税专户内的款项。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须交国税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对于与农业银行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国际结算业务量大,且收汇正常的出口企业,农业银行可适当简化贷款手续。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本贷款按照短期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贷后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贷款是以借款人出口退税专户资金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同时农业银行可要求借款人以其他收入来源进行还贷。
第十八条 借款人收到出口退税款时,不论贷款是否到期,必须先归还贷款。
第十九条 如出现贷款逾期或借款人违约,农业银行应立即停止贷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有权主动扣收未到期贷款,不足部分立即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本贷款档案文件除按照短期贷款管理办法管理外,还应将“出口退税专户承诺书”、“(开立)出口退税专户通知书”、“出口企业应退未退税款情况证明书”等资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 本贷款实行台账管理,发放贷款时对借款人每笔出口应退税款逐笔登记,借款人归还贷款时逐笔核销,并按时到国税部门核对借款人退税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