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独立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法人。办理出口退税贷款的企业必须是农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客户。
第六条 企业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农业银行统一授信;
(二)必须在我行开立惟一的出口退税专户,并经国税部门确认;
(三)有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应退税款;
(四)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非法逃、套汇和偷骗税行为,近年内有稳定的出口业绩与产品市场,经营管理与财务制度健全;
(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章 贷款限额、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出口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
第八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期限根据当地国税部门退税情况确定。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人民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受理发放
第十条 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银行提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申请,除提交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所需资料外,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借款人出具的“出口退税专户承诺书”,承诺在我行的账户是惟一接受出口退税资金的专用账户,在所有出口退税专项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前不予更改;
(二)经国税部门确认的“(开立)出口退税专户通知书”,确认贷款企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惟一性,并保证退税款退入该账户,未经农业银行同意,该账户不能随意更改;
(三)国税部门出具的“出口企业应退未退税款情况证明单”,审核确认出口应退未退税款余额。
第十一条 农业银行比照流动资金贷款程序对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开展调查、审查。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销售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收账通知单”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核实单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