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退税账户
托管贷款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11月7日 农银发[200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总行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农银办发[2001]103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操作,严格控制业务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公司业务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满足其生产、收购出口产品的流动资金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要求,根据《
贷款通则》、《
担保法》、《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本贷款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由农业银行对企业授信后发放贷款。
第四条 本贷款坚持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统一的原则,贷款权限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权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