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事信贷工作的,须取得信贷人员持证上岗资格证书;从事其他相关专业的,应具有相关专业的上岗资格证书。
第五条 担任各级行信贷部门负责人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县级支行信贷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下同)以上学历并具有初级(含初级,下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金融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学历,从事金融业工作5年以上)。
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本科(含本科,下同)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业工作2年以上。
(二)担任二级分行信贷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下同),从事金融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学历,从事金融业5年以上)。
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下同)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业工作2年以上。
(三)担任总行和分行信贷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从事金融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学历,从事金融业工作5年以上);
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业工作2年以上。
(四)担任各级行主管外汇信贷业务的信贷部门负责人,除符合上述条款外,还必须具有一定的英语水平、从事外汇业务两年以上。
第六条 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中成绩特别突出的,或有其他专长的拟聘任的信贷部门负责人,其业务任职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但认定权须集中在分行以上(含分行)。
第三章 业务任职资格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对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认定实行分级认定、分级管理制度。即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下一级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管理;总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由总行人事部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八条 对拟聘任的信贷部门负责人,由聘任行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聘任行人事部门向认定行人事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申请对拟聘任的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进行认定。
(一)业务任职资格认定表(格式参见附表),内容包括:
1.拟聘任人的简历(包括学习、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