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部门
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4月10日 农银发[20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是信贷新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农业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综合素质,促进信贷经营管理水平提高,防范信贷风险,根据《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部门负责人是指各级行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包括公司业务部门、机构业务部门、个人业务部门、农业信贷部门、房地产信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的正职和副职。
第三条 各级行(下称聘任行)对拟聘任的信贷部门负责人在正式聘任前,必须报上一级行(下称认定行)信贷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业务任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聘任。
未通过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审查的,不得担任信贷部门负责人职务。
第二章 业务任职资格认定标准
第四条 担任信贷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了解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掌握农业银行各项基本制度及有关信贷规章制度,能够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办法。
(二)有较丰富的金融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管理协调能力和组织能力,在前任职岗位上业绩突出。
(三)县级支行信贷部门负责人提任时的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岁,最多不超过45岁;二级分行、分行、总行信贷部门负责人提任时的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