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外汇买卖——交易户 ××币种
借:外汇买卖——交易户 美元或港币
贷:证券公司转存款——保证金专户 美元或港币
(二)境内居民个人退出B股市场
从证券公司保证金专户划出交易资金的会计分录调整如下;
借:证券公司转存款——保证金专户 美元或港币
贷: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美元或港币
四、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
为规范和统一外汇买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买卖业务管理规定》和《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是规范即期、远期和掉期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本办法所称外汇买卖主要是指代客外汇买卖,未经总行特别授权批准,总行以下各级行不得办理自营外汇买卖。
二、核算原则
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实行分账制的核算原则。各币种(包括人民币)的账务组织自成体系、相对独立,通过外汇买卖科目相互联系。
三、科目设置
(一)“844外汇买卖”科目,用于核算本行办理的各种外汇买卖业务,包括本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及其敞口平盘、外汇买卖业务(专指不同币种外币之间的买卖,以下相同)及其敞口平盘以及年终结转各币种(美元除外)损益的套汇处理等。
对外汇买卖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时,本行买入币种(包括人民币)金额反映在本科目的贷方,卖出币种(包括人民币)金额反映在本科目的借方。
用人民币资金购买资本性质的外汇营运资金、外汇利润(亏损)的结(售)汇、外汇呆账贷款核销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779期收款项”和“851期付款项”两个科目,分别用于核算远期或掉期外汇买卖业务中远期应收和应付的货币款项,该科目按交易币种设置总账,按交易对手设置明细账。
四、分户账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