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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1年10月19日 农银发[20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外汇业务的会计核算,加强对外汇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总行自1998年以来先后制定并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掉期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中国农业银行代理B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等会计核算办法,对全行的外汇会计工作起到较好的统一和规范作用。近来,随着外汇新业务的不断拓展,对简化会计核算手续和准确反映外汇损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发展业务和强化管理的双重需要,切实规范和统一全行外汇买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和我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即转知辖属机构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各行务必做好本办法实行前的账务核对和清理,并对计算机应用系统作出相应的调整,务必做到有章必循。
  二、自本办法开始实行起,原《中国农业银行掉期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 (农银会[1999]65号)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农银会[2000]48号)中有关的会计核算规定同时废止。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和掉期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按照本次下发的新办法执行。
  三、自本办法开始实行起,原《中国农业银行代理B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农银会[2001]6号)中的会计核算调整为:
  (一)居民个人划转B股交易资金
  1.若从其美元(或港币)的现汇(或现钞)账户划转,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或现钞户         美元或港币
   贷:证券公司转存款——保证金专户        美元或港币
   贷:中间业务收入——其他中间业务收入(手续费)  美元或港币
  2.若从其非美元(或港币)的外汇现汇(或现钞)账户划转,使用该币种对美元(或港币)的市场交易比价,如不能直接取得市场比价,可通过总行公布的该币种和美元(或港币)的人民币牌价套算出所需的套汇比价,会计分录调整为:
  借: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或现钞户         ××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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