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金穗借记卡资金清算及错账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8月3日 农银发[20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金穗借记卡资金清算和错账调整手续,加强金穗借记卡会计核算管理,促进金穗借记卡业务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资金清算及错账调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严格按照《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
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农银函[2001]24号)要求,对个人当日存入的储蓄存款,当日支取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银行卡持卡人当日存款后在ATM机上当日取款的,不受《通知》有关条款的限制)。以避免和防范资金风险,减少资金损失。
二、数据中心尚未集中省行的分行,可比照本办法的规定,遵循一贯性原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备案。
三、各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资金清算及错账调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借记卡往来资金清算和错账调整手续,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会计核算办法(暂行)》和《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制度,结合目前金穗借记卡往来业务处理中出现的新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清算和账务核对
第一条 资金清算
一、借记卡往来必须坚持“自上而下,差额清算”的资金清算原则。
二、资金清算的依据是数据中心传送的“借记卡异地交易差额报告表”(以下简称差额报告表)。即:账务核算与数据中心的清算数据无论是否核对一致,均以数据中心传送的清算数据与上级行进行资金清算,差额部分暂时列入清算行“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第二条 账务核对
一、借记卡往来的账务核对必须贯彻“以交易事实为依据,逐级与数据中心交易明细进行核对”的原则。
二、借记卡对账的要素:日期、卡号、交易时间、一级中心交易流水号、交易金额、交易所号、交易类型。
第三条 总行的资金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