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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案情清楚、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当事行可以委托相关业务人员代理,或由本行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顾问资格的工作人员代理。
  案情重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当事行在报经有权管理行批准后可以选聘律师代理。必要时,本行相关业务人员、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顾问资格的工作人员可以共同代理。
  委托律师代理的,当事行必须派人参加庭审等相关诉讼、仲裁活动。
  第二十五条 重大、疑难的经济纠纷案件,有权管理行法律事务部门可组成法律专家组或法律顾问工作组,共同研究处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处理经济纠纷案件,应确定案件承办人,负责跟踪案件的进展情况、结案情况及费用开支情况。

第五章 案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业银行胜诉的经济纠纷案件,对方没有按期自动履行的,当事行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事宜由当事行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法律事务部门协助。
  第二十八条 数个农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执行同一个被执行人的,应主动相互联系,共同协商执行方案;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农业银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并被采取执行措施,当事行应立即逐级报告上级行,直至总行。
  第三十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农业银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当事行应认真组织分析论证,认为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报经有权管理行批准后,通过法律程序申诉;如无充分理由,应自觉履行,并根据法律文书的认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案件费用及损失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济纠纷案件费用包括诉讼费、代理费和处理案件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经济纠纷案件费用管理,应坚持先计划、后开支,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属于当事行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当事行在审定诉讼方案时一并审定费用计划;超过当事行管理权限的,凭上级行授权批文批准的费用计划列支,不得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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