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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十五条 上级行授权下级行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下级行除执行本制度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将案件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行。
  第十六条 属于本行管理,但对业务经营活动影响重大或涉及农业银行整体利益的经济纠纷案件,当事行应当上报上级行。
  对于上述案件,上级行应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必要时可直接介入案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 以专案形式处理的案件,如涉及民事经济纠纷,当事行应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度。
  第十八条 上报经济纠纷案件,应当按照上报一级的原则,逐级报告上级行。
  重大、紧急的经济纠纷案件,当事行可越级报告上级行,但同时应抄报直接的上级行。
  第十九条 报告经济纠纷案件,应以正式文件上报。
  情况紧急的经济纠纷案件,当事行可以电传或其他形式报告,但应及时制作形式文件补报。
  经济纠纷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主要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三)本行处理意见;
  (四)案件费用计划;
  (五)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十条 对下级行上报的案件,上级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作出授权或直接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总行直属机构、境外机构发生的属于其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在案件发生时及时报总行备案。

第四章 案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本行管理以及上级行授权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各行应当注重效率、讲求效益,依法审慎决定处理方案。
  在案件处理方案中,应对案件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出评价。对于无效益或效益明显偏低的案件,应报请行长终止诉讼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以非诉讼方式处理经济纠纷的,在行长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灵活运用协商、调解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
  第二十四条 以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经济纠纷的,根据案情需要,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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