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
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2001年5月22日 农银发[20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境外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系统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效益性,根据近几年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并总结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行对《
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为依法维护农业银行权益,规范系统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经济纠纷案件,指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包括直属机构和境外机构)与系统外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诉诸法律解决或即将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经济纠纷。
第三条 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统一法人管理体制,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二)行长负责,法律事务部门办理,相关部门配合;
(三)依法维护农业银行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四)防治结合,讲求效益。
第四条 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在本级行行长领导下,负责辖内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并负责与本行对应的司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调。
二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未设法律事务部门的,必须明确相应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前款工作。
第五条 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下级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在处理跨地区的经济纠纷时,应在其共同上级行的指导下,相互提供支持、协作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