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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规定实行利率市场化的贷款,利率的确定从其规定。

第六章 期限调整后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借款合同期限变更协议或重签借款合同时,原借款合同、借据及有关资料、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保存,以确保贷款档案的完备性和连续性。
  第三十条 重签借款合同的项目贷款,在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后,应在信贷统计报表上对原合同贷款做收回处理,同时对新合同贷款做发放处理,并在报表说明中相应注明。这部分贷款在调整期限前收取的加息、罚息不再退补,原在表外计收的欠息仍在表外计收。
  第三十一条 经期限调整的项目贷款,贷款行要加强管理,按有关协议或新借款合同在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调整,并注明相关标记,单独列账,严格监控,对其中原属不良贷款的,仍要按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要通过信贷综合管理系统加强对期限调整项目贷款的监测,并定期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分析贷款风险和资产质量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期限调整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期限调整后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人,要运用法律及其他手段催收贷款本息,同时停止受理其新的贷款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为促进各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2001年1月1日后发放的项目贷款,一般不再延长期限和重定期限。确有必要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银团贷款、我行与他行联合贷款的期限调整,可参照本规定商其他贷款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调整项目贷款期限属违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按总行《中国工商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工银发[2000]37号)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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