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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已落实用项目效益或借款人综合效益之外的其他资金来源还贷,但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即期到位的。
  第六条 不在第四、五条规定的范围内,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贷款,经严格审批也可进行期限调整:
  (一)信用贷款有潜在风险,贷款担保不落实或无效,可以落实低风险有效担保,防范贷款风险,同时需要进行期限调整的;
  (二)贷款风险较大又难以一次全部收回,通过期限调整可一次收回贷款本金和欠息三分之一(含)以上的;
  (三)原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还贷,但经我行同意与其他法人进行资产重组,重组后的法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
  (四)贷款逾期较长或已形成呆滞,但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依法追索,为保全我行资产需变更借款合同并进行期限调整的;
  (五)其他经国家政策允许或总行认定需要进行期限调整的。
  第七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贷款不得调整期限:
  (一)不在第四、五、六条规定的范围内的;
  (二)通过期限调整仍不能促进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债权债务或贷款担保无法落实的;
  (四)总行有特殊要求或规定的。

第三章 期限调整的办理方式

  第八条 期限调整可采取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借款合同期限变更协议(以下统称有关协议)和重签借款合同等三种方式,并视具体情况按以下要求办理:
  对尚未到期,或者展期后未到期且展期期限尚未达到《贷款通则》规定上限的项目贷款,原则上采用展期的方式进行期限调整;
  对已经展期且展期期限达到《贷款通则》规定上限,但展期尚未到期的,采取由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期限变更协议的方式延长期限;
  对借款人变更、重新落实担保以及已经逾期且需进行期限调整的,采取由贷款行与借款人重签借款合同方式重定期限。
  第九条 延长期限和重定期限均只能办理一次,且已办理延长期限的不得再重定期限,已重定期限的不得再行展期和延长期限。
  第十条 期限调整应由借款人提前向贷款行提出书面申请,由贷款行受理并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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