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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未经贷款人同意,发生或实施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承包、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行为;
  2.借款人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涉嫌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等重大案件,未能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3.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4.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循环借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发生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破产、财务状况恶化等,未能履行书面通知贷款人的义务;
  5.借款人未能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材料;
  6.借款人所提供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担保的条件、效力发生变更;
  7.借款人擅自改变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用途;
  8.借款人未能按照循环借款合同条款支付到期贷款本息等应付款项;
  9.借款人未能履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义务,并且在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纠正该违约行为后仍未得到补救;
  10.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11.借款人不能支付其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破产、重组、解散或任何借款人的债权人已向借款人指定托管人或破产财产接管人;
  12.循环借款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八条 发生第二十七条所述违约事件后,贷款人应立即调整或取消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拒绝新的提款要求、终止循环借款合同、要求立即偿还所有未还借款等措施,控制贷款风险。
  第二十九条 各行应通过信贷综合管理系统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逐户、逐笔进行监测,对贷款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第三十条 各行应按《贷款通则》以及总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检查。贷后检查管理的重点是监督贷款使用,了解借款人经营状况,并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
  第三十一条 总行将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信贷综合管理系统)对各分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发生欠息、逾期等贷款风险的分行,将停办其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限期清收不良资产,并严肃查处责任人。各行要按此要求对所辖机构进行严格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循环贷款的收费标准,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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