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授权、授信与贷款限额管理
第十八条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审批权限执行总行关于流动资金贷款单笔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十九条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人须分别执行总行下达的年度流动资金贷款单笔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超过贷款人审批权限的,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条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纳入流动资金限额管理,各行应在总行下达的信贷限额计划的总量内自行调整。
第六章 贷款发放与归还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与保证人或抵(质)押人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金额和使用期内,借款人可以周转使用贷款;在最高额担保合同金额和有效期内,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每次用款时,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提款通知书,并填写相应的借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收到提款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提出的提款要求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1.提款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
2.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是否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
3.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是否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
4.借款人是否发生延迟支付利息和贷款等违约事项;
5.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五条 如审核同意提款,贷款人应在借款人指定的提款日将提款通知书上所列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如贷款人审核后不同意提款,应在提款日前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提款通知一经开立,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单方面撤销。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并补偿贷款人因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遭受的相关损失。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被视作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