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主动向贷款人提出缩减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贷款人可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一次性向借款人收取缩减贷款额度0.1%~0.5%的违约金。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查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2.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3.借款人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4.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和当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借款人成立不到三年的,须提供自成立以来每年度的财务报表。
5.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申请书。
6.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采用担保形式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采用保证形式的,需出具符合贷款人要求的、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同意与贷款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承诺函;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采用抵(质)押方式的,需出具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抵(质)押人同意与贷款人签订最高额抵(质)押合同的承诺函。最高额担保合同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循环贷款额度。
(2)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保证人是外方股东的除外)。
(3)保证人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和当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4)抵(质)押物的清单、价值评估文件、物权权属证明文件。
7.借款人或保证人、抵(质)押人设有董事会机构的,应出具含相关内容的董事会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并附董事会成员名单)和授权书。
8.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条件、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调查核实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所提供的担保条件、借款人已获得银行信用额度及其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对借款人的申请提出调查、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担保条件等情况。对借款人申请的循环贷款额度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