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7.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能及时对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
8.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9.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
10.除信用方式贷款外,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担保,包括:
(1)财产抵押;
(2)动产、权利质押;
(3)金融机构担保;
(4)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的保证(不含关联企业保证);
11.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循环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费率
第七条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
第八条 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在任何时点上的贷款总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第九条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AAA级借款人,循环贷款期限可以超过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在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内,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使用时间均不得超过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
第十一条 从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如连续三个月未作任何提款,该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利率按每次提款的实际使用期限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会计部门根据每次提款的实际使用天数,按天计息,按月或季结息。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调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应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利率管理办法》(工银发[2000]143号)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可一次性或分次向借款人收取循环贷款承诺费。循环贷款承诺费按照合同金额与借款人已提款项(结费日余额)的差额一次性(合同签订之日或合同终止日)或分次(按季或半年)向借款人收取,费率按年费率0.1%~0.5%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