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
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6月21日 工银发[2001]180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根据市场需求和信贷营销需要,总行决定办理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现将《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行,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工商信贷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提高对优质信贷客户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指贷款人在借款人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一次性审批、在规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五条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按照“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的原则加强信贷管理。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六条 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
2.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无不良履约记录;
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5.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告,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