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同时纳入对承兑人和贴现申请人的统一授信管理。对承兑人核定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作为承兑人的分项授信额度;对贴现申请人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总余额与其在我行其他融资之和不得超过贴现申请人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七条 承兑人开户行负责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的管理和控制,应分户建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并根据贴现行查询、贴现和汇票到期兑付等情况逐笔登录,及时监控承兑企业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确保贴现余额控制在核定的贴现额度之内。
  第二十八条 承兑人开户行应对承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贷款归行率以及存款账户现金流量等进行日常监控,如发现影响承兑企业支付能力的异常变化,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贴现行。
  第二十九条 为防止假票、“克隆”票或其他原因造成承兑人拒付票款,应在贴现协议中约定,一旦所贴现票据为假票、“克隆”票或其他原因遭到承兑人拒付,贴现申请人无条件向贴现行退赔已贴现汇票的票面金额。
  第三十条 建立承兑企业违约“一票否决制”,即承兑企业发生一次不按期兑付汇票款项,或出现贷款逾期、欠息以及表外业务垫款等违约情况的,我行应立即停止对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
  第三十一条 建立违约客户“黑名单”,对不按期足额兑付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企业,由总行定期向全行通报,对其实行制裁。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一)计划财务部门的职责:核定、控制和调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规模指标。
  (二)信贷部门(或票据贴现部门)的职责:(1)受理承兑企业建立票据合作关系申请并进行审查;(2)根据有权人审批意见,与承兑企业签订票据合作协议;(3)受理客户的贴现申请;(4)审查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和汇票的商品交易背景;(5)根据有权审批人意见,与贴现申请人签订贴现协议;(6)汇票逾期办理追索;(7)建立并管理贴现台账;(8)建立并管理贴现业务档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