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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具备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持票人申请办理贴现时,应向开户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贴现申请书;
  (二)经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
  (三)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书;
  (四)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五)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信贷部门或票据贴现部门应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对客户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一)贴现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承兑人是否与我行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关系;
  (三)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是否具有商品交易关系,汇票、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日期、金额等要素是否相互对应;
  (四)申请贴现金额与贴现申请人现有融资余额之和是否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会计部门审查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并按规定向承兑人开户行办理查询,对查询情况逐笔登记。
  (一)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向承兑人开户行查询下列内容:(1)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相符;(2)承兑人尚可使用的贴现额度;(3)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或贴现;(4)是否已办理挂失止付。
  (二)将商业承兑汇票的复印件传真至承兑人开户行作为核对依据。
  (三)与承兑人在同一城市的贴现行,应到承兑企业及其开户行进行实地查询和核对。
  第十六条 承兑人开户行接到贴现申请人开户行的查询后,应按照有查必复、复必详尽的要求,认真核对查询内容和传真(或当面提示)的汇票,以相应的方式和内容查复贴现行。对已有他行办理查询、贴现或已办理挂失止付的汇票,应明确提示贴现申请人开户行。对核对无误的汇票,承兑人开户行应暂时冻结相应的贴现额度。
  第十七条 对审查和查询无误的商业承兑汇票,由信贷部门或贴现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送计划财务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审查是否有足够的贴现规模并签署意见,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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