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信贷限额管理。
第二章 贴现的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企业应当具备在我行开立账户、资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大、产供销关系稳定等基本条件,具体范围如下:
(一)经总行审批确定的大型优质(项目)客户和AAA级企业。
(二)对前款之外的企业,由一级(直属)分行报总行审批确定。
上述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可在全行范围内办理贴现。
(三)经总行授权的一级(直属)分行可以自行确定辖内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名单,但须报总行备案。
第八条 在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需与我行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关系的,应向开户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关系申请书,说明企业的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产品供销情况、主要客户关系和结算方式、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主要用途以及商业承兑汇票的计划使用规模等;
(二)企业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三)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卡)、开户许可证;
(四)保证到期无条件支付汇票款项的书面承诺;
(五)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开户行应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综合分析承兑企业资信状况、存款账户现金流量、产品供销情况以及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合理需求,对符合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条件的企业,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包括对企业的审查评估报告、对企业承兑商业汇票的贴现额度建议等),逐级报送有审批权的上级行审批。
第十条 总行和具备审批权的一级(直属)分行在审批确定承兑企业名单的同时,应逐户核定承兑企业承兑商业汇票在我行的贴现额度,并以正式文件定期向全辖公布。承兑企业资格和贴现额度每年核定一次,期间根据具体情况变化可由原审定机构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承兑企业开户行应根据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批准的承兑企业名单,与承兑企业签订《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协议》(见附件2)。承兑企业应以在开户行预留印鉴作为商业承兑汇票专用印鉴,并将所承兑的商业汇票复印件签章后逐笔送交开户行备查。
第三章 贴现的申请、审批和办理
第十二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