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 工银发[2001]197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行特别授权北京、上海、浙江分行自行审批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并在辖内为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承兑的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其他分行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须报总行审批,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2: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协议(范本)(略)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范本)(略)
附: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经我行认定具备承兑资格并建立票据合作关系的企业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并经具备承兑资格企业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规定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开户行背书转让,开户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 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背景,不得办理融资性质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五条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