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外币储蓄为记名式储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时,必须遵守国务院发布的《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开户人应提出开户申请,由银行出具存款凭证。
第九条 客户存款时可在银行预留密码或印鉴,已预留密码或印鉴的,支取存款时必须凭存款凭证和预留密码或印鉴办理。
第十条 外币储蓄存款的支取或汇出应与原存入的币种相同,储户如支取或汇出其他币种,银行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算。
第十一条 银行支付外币储蓄存款本、息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可按支取日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第十二条 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款凭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银行为客户开立定期储蓄存款账户时,可根据客户意愿,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约定或自动转存业务。
第十四条 凡通过外币储蓄存款账户汇入、汇出、携出外汇,以及进行外币储蓄存款的存、取或兑换成人民币等业务,均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外币储蓄存款的利率和计息
第十五条 外币储蓄存款利率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外币利率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外币储蓄存款以原币计息、利息计算按照《
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外币活期储蓄每年结息一次,结息日为6月30日。
第十八条 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照国务院发布的《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由银行代扣代缴个人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