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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修订的《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修订的《中国工商
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的通知
(2001年11月23日 工银发[2001]345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适应个人外币储蓄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外币储蓄业务管理,总行对《外币储蓄存款章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币储蓄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储蓄管理条例》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所属营业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批准后,均可以办理外币储蓄业务。
  第三条 外币储蓄存款对象为境内个人。

第二章 外币储蓄币种和种类

  第四条 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根据经营需要,确定办理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储蓄存款币种和种类。
  第五条 外币储蓄存款分为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储蓄存款。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一般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汇。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元的等值外汇,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和二年。

第三章 外币储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第六条 凡持有可自由兑换外币的客户,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外币储蓄存款账户。
  第七条 外币储蓄存款账户分为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凡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携入或境内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以开立现钞账户;由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均可以开立现汇账户。不能立即付款的外汇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开立现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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