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金融业务部门收到营业网点的有关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即填制辖内往来报单和转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410辖内往来
贷:410辖内往来
个人金融业务部门账务处理完毕后,派专人将报单及凭证送管辖行会计部门,并办理登记交接手续。
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如不采用此核算方式,可不作上述账务处理,由营业网点直接将有关凭证送管辖行会计部门。
(二)收报行
1.个人金融业务部门收到会计部门的汇划凭证,经检查无误后立即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410辖内往来
贷:410辖内往来
个人金融业务部门账务处理完毕后,即派专人将报单及凭证送指定营业网点,并办理登记交接手续。
2.指定营业网点收到个人金融业务部门或会计部门的汇划凭证,经检查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410辖内往来
贷:255活期储蓄
3.手工个人汇款业务经过指定营业网点账务处理后,该业务反映在本网点时,已经成为同城他代本存款业务(转账),因此营业网点无须进行账务处理。
(三)日终处理
日终轧账时,发报行营业网点将手工个人汇款业务的笔数和金额单独汇总核对,通过计算机并入“储蓄营业日报表”核算反映。
(四)报表
发报行和收报行营业网点办理的手工个人汇款业务在储蓄日报表中反映。
(五)发报经办行和清算行、总行清算中心、收报清算行和经办行手工个人汇款业务的账务处理与资金汇划业务处理手续相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报行和收报行手工个人汇款业务的事后监督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事后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办理,收报行还应对当日同一账户多笔汇款业务进行重点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等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