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发报行和收报行的营业网点办理储蓄个人汇款业务使用的行号与办理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使用的行号相同。
第八条 汇款人办理储蓄个人实时汇款业务时,须向银行营业网点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异地收款人活期储蓄账户账号(含城市号)及姓名,发报行将所汇款项通过储蓄异地系统直接汇往汇款人指定的异地工商银行收款人活期储蓄账户。
第九条 储蓄个人实时汇款业务视同特殊业务办理,要严格执行经办、复核、授权三分离的规定。业务数据的录入必须经双人在不同的终端上分别录入,换人复核。对5万元(不含)至10万元的大额汇款业务,须经有权人授权办理。单笔汇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十条 为防止因错账造成异地间查账困难,发报行经办员在办理个人实时汇款业务时,要坚持“两查”,即查询开户行账户余额是否准确,以及开户行账户余额是否更新,以保证账务处理正确。
第十一条 个人实时汇款业务的收费标准:5000元以下的按票面金额(汇款金额)的1%收取,不足1元的收取1元;5000元(含)以上的收取50元手续费。发报行营业网点经办员向汇款人收取手续费,打印手续费凭证。
第十二条 营业网点办理储蓄个人汇款业务的营业时间为:9:00—18:00(同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受理时间)。
第三章 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营业网点办理储蓄个人实时汇款业务使用的会计科目同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使用的会计科目。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储蓄个人实时汇款业务使用总行统一设计的业务凭证(附件3)。
第十五条 资金清算。储蓄个人实时汇款业务的资金清算与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清算方法相同。
第十六条 业务处理:
(一)发报行营业网点
汇款人在办理个人汇款业务时,应填写“储蓄个人汇款凭证”一式三联,发报行营业网点据此办理储蓄个人汇款业务。经办员审核汇款人填写的凭证并收妥现金后,实时查询异地收款人的活期储蓄账户信息,包括姓名、账号(含城市号)、余额等是否与汇款人填写的汇款凭证内容相符,无误后,经办员和复核员根据汇款人填写的“储蓄个人汇款凭证”分别录入有关内容,遇大额汇款业务时,须经有权人授权办理。办理业务后,经办员再办理查询交易,核对异地收款人的活期储蓄账户信息无误后,将汇款凭证第一联作为数据录入依据,加盖现讫章后作辖内往来报单的附件。汇款凭证第二联作为借方凭证,加盖现讫章后做现金科目的附件。汇款凭证第三联为汇款回单,加盖业务公章后交汇款人收执。会计分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