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终端的程序开发工作。由于此项业务与原来个人金融业务网点终端办理业务的方式有很大区别,主要是采取经办和复核分别在两台不同终端录入汇款信息的方式来办理汇款业务,总行的版本未包括这方面内容,各行要立即与计算机仿真厂家联系,修改和完善仿真终端程序,确保投产程序达到业务管理要求。
(二)报送收报行的通汇机构号。直属分行、二级分行要确定一个支行或分理处作为办理储蓄个人汇款业务的收报行,由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将该收报行的通汇机构号于3月30日前通过NOTES系统报至总行清算中心。总行清算中心将在储蓄个人汇款业务开办前将全行的收报行及通汇机构号通知各行。收报行一经确定应尽量保持不变,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须提前3周将变更情况报告总行清算中心。
(三)测试工作安排。总行定于3月26日至3月30日组织对储蓄个人实时汇款业务应用系统的测试工作,按计划试投产储蓄个人实时汇款业务应用系统,具体测试方案和试投产时间另行通知。
附三:凭证及账簿格式(略)
附一:
个人实时汇款业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实时汇款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证储蓄个人汇款业务的正常进行,依据《
储蓄管理条例》、《
支付结算办法》、《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清算会计核算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核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个人实时汇款业务是指汇款人到工商银行指定的个人金融业务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委托其将款项实时汇往异地工商银行活期储蓄账户的个人汇款业务。
第三条 工商银行储蓄个人实时汇款业务依托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系统(以下简称“储蓄异地系统”)传递汇划款项。
第四条 储蓄个人实时汇款业务采取实时处理方式,汇划款项一经汇出即时到账。
第五条 凡开通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网点,经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批准,均可按照本办法办理储蓄个人实时汇款业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经办储蓄个人实时汇款业务的营业网点是该业务的发生行和授受行,负责该业务数据的发出、查询、查复和核对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