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营业网点营业终了,应单独统计储蓄账户资金划入业务笔数和金额等情况。
(三)储蓄账户资金划出划入业务其他业务处理手续及管理可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工银发[1992]5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事后监督要对B股资金划入划出业务进行逐笔监督,严格防范经济案件和差错的发生。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营业网点代理深交所
实时开立B股股东账户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个人金融业务营业网点代理深交所实时开立B股股东账户卡业务的管理,保证业务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理深交所B股股东账户开户业务处理规定
(一)开户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境内居民个人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股东账户或基金账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不能开立证券股东账户,正在服役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不能开立证券股东账户;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拥有或参加证券交易的自然人不能开立证券股东账户。
(二)投资者开立股东账户时应提供的资料
1.境内居民
(1)申请者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B股资金账户开户证明及复印件;
(3)填妥的《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下同]);
(4)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银行信汇凭证回单(银行进账凭证,下同)及复印件;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2.非居民
(1)非居民所持有的有效外国护照及复印件(如持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视同居民管理);
(2)B股资金账户开户证明及复印件;
(3)填妥的《申请表》;
(4)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银行信汇凭证回单及复印件;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指定网点证券股东账户开户业务处理手续
1.各营业网点应指定专人办理证券股东账户开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