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稽核主要是对年度、半年度报表进行稽核,各级行还应结合本行实际,对月度、季度报表有重点地进行稽核。
第三章 稽核的重点内容
第九条 利息收入的稽核。主要稽核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应收利息核算期限和计算的合规性;表外应收利息核算的准确性;有无以贷收息、任意扩大挂账停息贷款范围,擅自减免贷款利息的问题。
第十条 利息支出的稽核。主要稽核应付利息按规定提取的准确性;有无虚列利息支出或在利息支出中列支非利息支出项目等问题。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支的稽核。主要稽核有无弄虚作假,虚增虚减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支出以及隐瞒、截留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虚列金融机构往来支出,转移资金的行为;有无列支固定资产、业务管理费等问题。
第十二条 业务管理费用的稽核。主要稽核费用总额和专项费用计划指标的有效性,有无在其他科目列支业务管理费或随意冲转业务管理费的问题;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是否据实列支,有无虚列、超支、预提、列支其他支出或在其他科目列支的问题;工资账户开支范围的合规性;有无违规预提、提高开支标准问题以及虚列费用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大宗修理费列支的合规性,有无以固定资产修理费名义搞以修代建,将固定资产购置和基本建设费用支出列入成本;租赁费列支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以租代购等问题。
第十三条 其他营业收支的稽核。主要稽核各种表外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等收入纳入损益核算的情况;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按规定提取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 营业外收支的稽核。主要稽核营业外收支核算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稽核。主要稽核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算的准确性;有无将已交纳的其他方面的税金在本科目列支的情况。
第十六条 应收、应付款的稽核。主要稽核应收、应付款项和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账户有无不合理财务收支挂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