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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财务会计报告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4日 农发行字[2001]251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稽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财务会计报告稽核工作,保证国家财经法规和农发行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发行财务会计报告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和情况说明书。
  第三条 各级行稽核部门要将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稽核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稽核中以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农发行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对辖属各级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的准确性、合规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稽核,以确保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的真实、准确。
  第四条 各省级分行稽核部门在做好本级行财务会计报告稽核的基础上,要对所辖机构开展财务会计报告稽核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稽核部门。

第二章 稽核的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稽核的对象是农发行各级行及其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业务经营状况与成果。
  第七条 各级行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稽核,可分别采取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以及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方式,并尽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按适当的比例对所辖机构的财务会计报告实施现场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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