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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 稽核人员实施稽核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进入稽核现场,向被稽核单位说明本次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的目的、内容、要求以及需要其配合的事项。被稽核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稽核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听取被稽核单位与本次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内容有关的情况汇报,做好记录,并索取书面汇报材料。对于某些内容单一的专项业务稽核,也可直接进行现场稽核。
  (三)查阅资料。根据稽核方案确定的稽核内容和工作步骤,稽核被稽核单位的有关凭证、账簿、报表和库存实物等,认真核对有关数据,并做好稽核记录。
  (四)调查取证。对稽核发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取得足够的证据。取证的原始资料(文件、账页、凭证)应当有复印件,谈话应当有笔录,外调取证应当有被取证单位的复函。
  (五)核实问题。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查明原因,明确性质、分清责任,确保事实清楚,数据无误,证据确凿。由于稽核手段的限制,确实无法核实的问题与重要线索,应当作书面说明,详细记录在案备查或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
  (六)填写稽核底稿。对已核实的问题应当按类别和性质进行归类、整理,认真填写稽核工作底稿,由稽核组长和被稽核单位分别签字、盖章。
  第四十七条 在实施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过程中,稽核组长应当及时听取稽核人员的工作汇报,掌握、了解稽核进度,分析、解决疑难问题,引导现场作业逐步深入,按时保质完成稽核任务。同时对稽核人员具体查证的事项和内容进行复核,检查稽核工作人员工作底稿和提取的相关证据,发现稽核内容不完整、稽核事实不清楚、稽核证据不充分、稽核结论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指出并进行必要的复查,保证稽核质量。
  第四十八条 稽核组向稽核部门提出稽核报告前,应就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征求被稽核单位的意见。对被稽核单位的意见,稽核组应当审查,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稽核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稽核报告和被稽核单位的意见一同报送稽核部门。
  第四十九条 稽核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本次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被稽核事项核查的具体情况,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对稽核事项的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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