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发放管理的稽核。稽核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原则的执行;贷款额度的确定;收购铺底资金的核定与发放;垫付收购费用贷款的发放;收购入库值与贷款使用的一致性;贷款期限和贷款展期等情况。
第二十条 非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发放管理的稽核。稽核“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原则的执行;贷款额度的确定;垫付收购费用贷款的发放、使用范围;新收购价值与新放收购贷款情况,一般情况下,新放贷款额应小于新收购值,最多是等于新收购值;贷款到期收回和到期未收回贷款的展期办理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粮食调销贷款发放管理的稽核。稽核对开户企业接受政府委托调入粮食发放调销贷款的依据,贷款额度的确定,财政对价差和利息的补贴;对开户企业自主经营调入粮食发放调销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款额度(调入费用贷款额度)的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展期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棉花收购贷款发放管理的稽核。稽核“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原则的执行;棉花收购贷款按照信用等级规定,对贷款额度的确定;贷款的审批和发放;收购费用贷款规定的执行;收购贷款期限确定和贷款展期办理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棉花调销贷款发放管理的稽核。稽核棉花调销贷款根据棉花购销合同确定贷款额度,依据企业合法可行的购销合同以及质量检验证明书,按棉花调入进度逐笔核贷的情况;贷款期限和贷款方式的确定情况。
第二十四条 粮棉油储备贷款发放管理的稽核。稽核粮棉油储备贷款发放的依据;财政利费补贴的落实;贷款额度的确定;粮棉油出库、轮库,产生价差亏损的弥补来源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信贷部门核查库存制度执行的稽核。稽核企业账表和账实,及银行信贷管理台账与企业账务和实物库存相符的情况;开户行对开户企业异地存储、销售或委托代销代储商品,委托所在地农发行代理监管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库报告制度执行的稽核。稽核开户企业商品销售、轮库、移库时出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信贷人员对企业商品销售的监督情况,企业有无虚假和违规降价亏本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