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25日 农发行字[2001]194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政策及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发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是根据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政策制度规定,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情况进行再监督,以达到有效控制和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目的。
第三条 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系统指导和区别对待、分类稽核、突出重点相衔接;坚持封闭管理和风险管理稽核相统一;坚持全面稽核和专项稽核相结合。
第二章 稽核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的对象,是指农发行各级行(包括代理行)及需要延伸检查的被检查行的开户企业。
第五条 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范围主要包括信贷计划、信贷资金、现金、利率、财政补贴资金、粮棉油购销储贷款。简易建仓贷款。信贷风险、粮棉油贷款管理台账及有关业务报表的管理与操作等。
第六条 资金计划和信贷部门履行检查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自身业务进行检查监督的情况,也属于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再监督的范围。
第七条 各级行可根据上级行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安排,围绕全行中心工作,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的对象、范围和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