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和指令性计划情况,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及各项指标的实现程度和真实性。
(四)资产负债和信贷资产质量变化及风险防范情况;国有资产的安全管理及经营效益情况。
(五)对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分支行的业务管理情况。主要核查被稽核人对分管业务的管理情况,看其分管的业务在经营管理中有无严重的违规问题以及与被稽核人的关联程度。
(六)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稽核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与部门或专业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七)各项稽核检查、专业检查报告中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效果。
(八)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重点检查被稽核人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六条 稽核部门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要区分管理行和经营行不同的职能,以及被稽核人分管的不同业务,确定具体稽核内容,采取不同的稽核方法,运用规范的稽核程序,对被稽核人所在的分支行相关业务实施稽核,认定被稽核人的工作业绩、存在的问题,确定被稽核人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对管理行的稽核重点应放在决策、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等方面。主要稽核其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或采取了哪些相应的措施、办法及贯彻落实情况;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在权限范围内的经营决策情况;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第十八条 对经营行的稽核重点应放在组织、实施、考核和报告等方面。主要稽核其贯彻落实上级行政策规定及内部管理情况;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等。
第四章 稽核基本程序
第十九条 每年年初,各级行稽核部门在与组织人事部门协商确定本年度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对象后,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报党委审定后组织实施稽核。
第二十条 稽核部门在接到组织人事部门离任稽核书面通知后25日内完成现场稽核工作。离任稽核以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的名义进行。
第二十一条 稽核部门在进驻稽核现场前,原则上要至少提前3天通知被稽核行和被稽核人,并下达稽核通知书。特殊情况不便通知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