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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可以借助和利用以往其他稽核、检查的成果。

第二章 稽核管理

  第八条 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行组织进行。总行稽核省级分行正、副行长和副厅级营业部总经理及相当职级人员;省级分行稽核地(市)级分行正、副行长和除总行稽核外的省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地市级分行稽核县(市、区)支行正、副行长和地(市)级分行营业部经理、副经理及相当职级人员。必要时,上级行可越级对下级行行长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稽核。
  第九条 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稽核组长原则上应具备与被稽核人相应的行政级别或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稽核人员在稽核中应当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稽核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稽核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时,被稽核人及其所在行不得拒绝、阻碍或拖延,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结果应当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分支行行长的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离)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上级行稽核部门要对下级行稽核部门组织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上级行组织人事部门要对下级行组织人事部门执行本规定及采纳稽核结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情况,研究、解决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稽核内容

  第十五条 分支行行长经济责任稽核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金融方针、规章制度及总行关于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等情况。核查被稽核人任职期间在贯彻执行国家和总行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过程中,结合本行实际,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了哪些必要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效果如何。
  (二)经营决策情况。主要稽核重大事项决策的原则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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