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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25日 农发行字[2001]193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中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工作,规范操作程序,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工作,健全领导干部考核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的对象为:省级分行正、副行长,省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当职级人员;地(市)级分行正、副行长,地(市)级分行营业部经理、副经理及相当职级人员;县(市、区)支行正、副行长。
  第三条 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分支行行长任职期间在资金计划、信贷、财会等各项业务工作中应负有的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是一项常规性稽核工作,对任期每满3年的分支行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应当进行一次经济责任稽核,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但最长不超过4年。
  第五条 离任稽核是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的一种特例。分支行行长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离)休等事项前,稽核部门应当按照行党委的部署和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通知对其进行经济责任稽核。
  第六条 对分支行行长进行稽核时,被稽核人所在行机关和直属机构为必查单位。并根据被稽核人所在行的经营规模、经营管理情况抽查一定数量的下属经营机构,必要时可以追溯稽核被稽核人任职以前有关情况和对粮棉购销企业进行延伸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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