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营业外收支的稽核。主要检查营业外收入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有的营业外收入的款项入账的情况;营业外支出按规定权限审批和列支情况。
第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的稽核。主要检查上级行核拨的营运资金的核算、以及对农行划转财产转增分辖营运资金账务核算的合规性。资本公积增加来源、计价和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的稽核。主要是对自行建造、有偿购买的营业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基建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支出、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稽核。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和核算的稽核。主要检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的合规情况。
第四章 会计核算及支付结算业务的稽核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及支付结算业务内控制度的稽核。审查会计核算及支付结算业务内控制度的严密性。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稽核。主要检查会计核算十六项基本原则的执行情况,会计核算质量“五无、六相符”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计科目和会计凭证的稽核。主要检查会计科目的使用和结转情况;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会计账务组织的稽核。主要检查各种账簿记载的及时性,轧账的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 会计决算报表的稽核。主要检查会计报表编报的及时性,数字反映的真实性,内容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印章、密押(编押机)、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稽核。检查印、押、证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对已停用、作废印章的处理情况;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使用、作废、销毁等登记制度的落实以及纳入表外科目核算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会计电算化的稽核。主要检查计算机操作人员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和移交手续的落实情况及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