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25日 农发行字[2001]19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下简称财务会计)稽核工作,保证国家财经法规和农发行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促进全行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质量的提高,根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发行财务会计稽核是以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以严肃财经纪律,有效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为目的,对辖属各级分支机构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和经营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稽核监督。
第三条 上级行稽核部门要对管辖行稽核部门的财务会计稽核工作及执行 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 稽核的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财务会计稽核的对象是指农发行各级行(包括代理行)。
第六条 财务会计稽核的范围:
(一)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情况。
(五)上级行稽核部门转办或本行行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级行可根据上级行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安排,围绕全行财务会计稽核工作重点,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财务会计稽核的对象、范围和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