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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检查督导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检查会计档案管理情况。会计档案是否做到专库专人管理;会计档案是否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归档;会计档案的调阅、保管、销毁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 检查财务收支情况。
  (一)财务收支是否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息是否正确,利率执行。加罚利息、复利计算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二)费用开支是否合规、合法,手续是否齐全。
  (三)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递延资产、待摊费用等过渡性科目列账是否符合规定,应收款是否有非营业性垫款;销账或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各项税金是否按规定计提、缴纳。
  (五)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是否按规定核算与管理。
  (六)营业外收支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各项财务收支以及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利息计算、列账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检查工作环境、服务监督设施、文明用语等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检查督导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省级分行每半年将检查督导工作情况汇总上报总行一次。

第四章 检查督导员工作要求、权限及待遇

  第二十一条 检查督导员要持总行统一印制的《会计检查督导员证》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市)分行检查督导员,对辖属县级支行的财会工作每季巡回序时检查一遍;省分行检查督导员每半年除对市(地)分行(含分行营业部)检查督导一次外,还要对市(地)分行检查督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总行检查督导员每年对省级分行(含省行营业部)抽查一次,并负责组织全系统的交叉检查和经验交流。总行检查督导处负责对全系统检查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每次检查督导完毕,检查督导员要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并写出检查督导工作报告,对被检查行的财会工作进行评价,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对有关重要事项进行记载,以备查考。
  第二十四条 检查督导员工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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