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检查督导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会计检查督导的主要任务:
  (一)检查监督《会计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及会计、出纳、联行结算、财务等基本制度执行情况。
  (二)检查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落实及业务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会计坐班主任及各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四)做好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辅导会计出纳人员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帮助解决业务疑难问题。
  (五)督促被查行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六)总结先进经验,推动会计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人员配备和管理

  第四条 会计检查督导员(以下简称“检查督导员”)只在管理行会计部门配备,专司检查督导工作。
  第五条 检查督导员的配备。在“三定”确定的会计结算部门编制定员之内,省级分行按辖属市(地)分行机构数量每6个机构配备回名。6个机构以下配备1名,7~12个机构配备2名,13个机构以上配备3名;地(市)级分行应视辖属机构多少配备1~2名。
  第六条 检查督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从事金融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具备助理会计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掌握一定的金融业务理论知识,熟悉财会业务有关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文字综合能力,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能够解决处理业务疑难问题。
  第七条 检查督导员的配备及工作变动需征求上级行会计部门意见,任职期间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员岗位责任制,对检查督导员的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评。

第三章 主要工作内容

  第九条 检查会计人员的配备、从业资格、岗位设置及工作质量等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情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