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结息前数据、年终结转前、后数据备份保存期5年;
4.每年第一个工作日日终后数据备份保存期5年;
5.会计月份、季度报表数据备份保存期3年;
6.会计年度决算报表数据备份保存期10年。
第四十九条 会计电算化档案不得外借或带出工作地点,确需外借或带出的须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并登记,且只能借出备份复制盘。
第五十条 借阅会计电算化档案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存放在可擦写介质上的会计电算化档案归还时,要认真检查,防止感染计算机病毒。
第五十一条 各级行可根据自身的保管条件规定会计电算化档案的保管、备份的责任人及具体办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级行的行长要对辖内的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安全、稳妥的运行负责,行长、主管会计的副行长和主管信息电脑的副行长要定期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电算化系统运行中的各种问题。
第五十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要对会计电算化软件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各会计电算化岗位正确划分与授权,确保不相容岗位的分离与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五十四条 各级管理行的检查督导员应定期对各营业单位的对公门柜业务软件的运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各岗位职责的划分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是否按岗位职责并按照制度要求进行授权;
2.业务的交接的程序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3.检查操作人员的密码更换情况;
4.会计电算化系统日志是否按规定打印,检查日志的内容是否完整,与手工日志是否相符,日志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5.检查会计电算化系统手工日志的记录是否完整、清楚的记载所有制度规定的事项,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制度要求等等;
6.抽查一定时期的会计数据,验证会计处理程序、处理方法正确与否。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各省级分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并报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