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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系统管理员对计算机进行维护时,如故障恢复、使用环境维护等,要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系统管理员和电算主管实行双人双码入机,现场维护,电算主管或操作人员要在场监督并做好记录。维护完成后系统备份存档。
  第三十条 对正在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备或电算化软件进行更换、修改、升级工作,必须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在软件修改、升级、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应有电算主管在场监督并记录,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升级更换工作完成前后系统及业务数据要备份存档。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电算化系统使用的软盘、磁带、光盘等存储介质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严禁使用其他途径的计算机存储介质。
  第三十二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使用的软盘、磁带、光盘等不得随意外借和带出工作地点,确需外借或带出的须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并登记,一般只借出备份复制盘。
  第三十三条 发现计算机感染病毒,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隔离一切涉嫌染毒的设备,上报系统管理员,待查明原因后,拟定处理措施,由系统管理员会同信息技术人员处理,电算主管现场监督并记录。
  第三十四条 电算化系统每日必须对会计数据进行备份。备份应异地入箱上锁保管并定期检查。

第五章 软件系统的维护

  第三十五条 会计电算化软件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总行信息电脑部门组织电算化软件的维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信息电脑部门负责及时纠正系统运行中发生的错误。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应首先由使用单位向上一级信息电脑部门反映,由信息电脑部门确认后,报请总行修改软件。
  第三十七条 会计部门发现会计电算化系统出现差错或要求改进软件功能时,应由总行会计结算部组织编写业务需求书,信息电脑部根据需求书修改软件。
  第三十八条 信息电脑部门自行进行软件系统的维护涉及修改会计电算化软件和操作系统的,必须提出维护申请,说明维护的原因、方法、目的和性质,由会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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