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由会计部门和信息电脑部门共同负责。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前应由会计部门和信息电脑部门共同编写业务需求说明书,信息电脑部门根据业务需求说明书组织人员开发软件。
第八条 全系统统一使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由总行统一开发,各级行不得自行组织开发和购买。
第九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具备不同级别的保密设置和安全措施,具有防弊、防错和实时监督的功能,以防止他人的非法入侵和擅自修改会计数据,确保会计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 实行开发与应用相分离的原则,会计电算化软件开发人员不得担任会计电算化软件的系统管理员和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电算化软件要具备可稽核性。
第三章 系统的测试及试运行
第十二条 系统测试的目的是检验系统的质量特性。分为单元测试、集成测试和验收测试。
第十三条 系统测试要严格按照业务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规划书和功能说明书对系统进行全面的测试,并对测试过程和结果详细记录,作为测试报告存档。
第十四条 会计部门要根据系统测试或试运行中产生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业务需求的内容,信息电脑部门则相应修改功能说明书和系统设计规划书,调试、修改系统。
第十五条 单元测试和集成测试在开发过程中由开发人员完成,验收测试在系统开发完成后由会计部门和信息电脑部门联合完成。
第十六条 经过验收测试的会计电算化软件方可进行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要坚持人机并行(机机并行),并保管好并行阶段的会计资料,以便作为验收时考核账务准确与否的依据。
第十七条 经过试运行的软件,应由总行会计结算部、信息电脑部组织试运行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系统是否达到业务需求说明书、系统功能说明书的要求,系统的安全性、内控机制是否符合财会制度,软件的可靠性和灵活性是否符合财会工作的实际需求等。通过鉴定的软件,报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系统的应用
第十八条 会计电算化的应用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设立和职责划分如下: